【推荐】营改增政策解读税收优惠地税代征篇地税改国税税率是多少

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改增”,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今天为大家科普的是税收优惠和地税代征方面的知识~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也是不少营改增纳税人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之前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改成增值税后是否继续享受?如果能够享受,手续是怎么办的?在财务上有什么规定?下面就为您一一道来~

营改增优惠项目

为了确保营改增纳税人平稳过渡,在本次营改增试点中,对于原营业税纳税人享受的优惠政策,国家基本采用了平移的手段予以保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的规定》和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本次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包括:40项免征增值税项目、2项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2项增值税扣减规定,继续保留个人二手房转让优惠项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及免税的规定等。基本做到了营改增后相关优惠政策整体平移,确保营改增试点平稳过渡。因具体规定条目较多,在此不一一列举了,您如果需要,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营改增优惠政策办理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理流程的文件精神,目前各项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均为备案事项,纳税人只需在申报享受前备案即可,无需税务机关审批许可。

(二)纳税人办理优惠备案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优惠备案均属于即办事项,无需流转审批。

(三)纳税人在办理优惠备案时,应一次性提供相关备案资料,相关优惠备案资料请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提供。

(四)纳税人提供备案资料应真实有效,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注意事项

(一)营改增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同时,纳税人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营改增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四)营改增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营改增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提供的全部应税服务均应按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部分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五)营改增纳税人免税项目,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营改增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地税代征

这次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征收管理的营业税也将完成使命,退出历史舞台。不过,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仍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代征税款。也就是说,这次营改增中,老百姓最为关注的“二手房”交易等税务手续办理跟原先基本一致。

此外,根据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5月1日起,如您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请您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代开增值税所需发票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除按原代开营业税发票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如有不明事项,可与以下代开点联系。

代开增值税发票地点及联系电话

1、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请按照不动产所在地选择办理地点:

(1)临平市民之家财政(地税)局窗口,临平南大街265号,电话0571-89360729

(2)余杭街道市民之家财政(地税)局窗口,余杭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电话0571-88607191

(3)良渚市民之家财政(地税)局窗口,良渚街道吴家门路8号,电话0571-88769822

(4)瓶窑税务分局大厅,瓶窑镇前程路18号,电话0571-88546053

(5)塘栖市民之家财政(地税)局窗口,塘栖镇人民路183号,电话0571-89026908

2、个人出租不动产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请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各镇街税征组办理。瓶窑镇个人出租房普通发票开具请到瓶窑镇税征组办理,黄湖、鸬鸟、百丈、径山四镇个人出租房普通发票开具请到瓶窑地税分局大厅办理。

3、个人出租不动产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请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1)临平税务分局,临平东湖中路236号,电话0571-86225066

(2)余杭税务分局,余杭街道凤新路166号,电话0571-88651210 (3)良渚税务分局,良渚街道莫干山路2293号,电话0571-88778150 (4)瓶窑税务分局,瓶窑镇前程路18号,电话0571-88546053

(5)塘栖税务分局,塘栖镇市新街122号,电话0571-89023166

※ 文中所提涉及政策方面的内容,以国家正式文件为准。

材料来源:余杭区国税局、余杭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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