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广大市民有好的意见建议,4月5日前,可寄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或发送传真至029-63916444;发送电子邮件至shfzc87294499@163.com 进行反馈。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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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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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休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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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用人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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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做好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向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生理卫生保健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列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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