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集合信托计划备案,以及集合信托计划备案流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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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和信托有什么区别?信托可靠吗?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有何区别?私募基金备案规定有哪些?资管和信托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维度来回答。
第一个维度,如果资管是指的资管机构,信托指的信托公司,则可以理解为两者是包容关系,资管机构包括资管公司、银行、券商、基金、信托在内,从本质上来说,资管就是指的对资产的管理,信托属于对资产的管理,同时也可以解释为资金的受托管理,不同资管机构的资产管理方式有所不同,比如银行有银行理财、券商有集合计划、基金有公募/私募基金、信托有信托计划等等。
第二个维度,如果资管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是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则可以理解为两者是并列的关系,简单说一下二者的区别,资产管理计划一般是根据发行机构的持牌投资范围投入有关标准化类别或某些非标类别,信托计划不仅仅是主动做此类投资,一般信托计划分为主动管理型和事务管理型,主动管理型又包括融资、投资两种类别,事务管理型则主要是通道类业务,受托资产,听从受托人指挥进行投资,而同时投融资类别下则不仅仅是投向二级市场,同时涉及贷款、上市股权及债务证券、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权益、信托计划及货币资产等等方面,相应类别远大于资管计划,因此可以说信托的投资范围极其广泛。
(编辑:合宜)
信托可靠吗?安全,至少我认为是安全的。
大家好,我是信托者,专业从事信托业务。
我之前其实已经分享了一些内容,为啥认为信托是安全的。
一法三规。为整个信托业的发展奠定了发布基础。一法三规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成长历史,兑付历史
从1978年国内成立一家信托机构,到2019年经历了整整5轮的整顿,洗牌,信托机构从数千家精减到今日的68家。
相信大家都听说过金融十年就有一次风暴,而且是逢8的年份,而事实上这30年里,的确如此,而现有的68家信托机构经历3轮金融风暴和5轮行业洗牌而存活至今,时间就得对实力是否雄厚的最佳佐证。
其二,在资管新规出台前,信托业一直就是以刚性兑付著称的。后期资管新规出台,将对信托机构的主动管理能力提出更明确的要求,而信托机构这几十年来积累下的优质金融资产和培养的大量专业人才,较全面完善的风控体系也是较其他产品类别更具靠谱性的本质原因。
第二,股东实力强大——各家机构股东情况,见图所示
一言概之,背后股东——非富即贵!!!
第三,有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保障
信托业保障基金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旨在为维护行业稳定提供可靠的资金来源,并提振市场信心
截至2017年末,保障基金流动性支持覆盖信托公司达54家。通过市场化方式化解和处置信托项目风险,对高风险信托公司开展救助处置工作,保护信托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自成立以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维持稳健运营,截至2017年末,公司资产总额为674亿元,所有者权益129亿元,管理保障基金资产总额为1391.66亿元。
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可由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使用保障基金。但截至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信托公司启用信托业保障基金进行风险处置,可见信托行业的总体风险性是相对较低的。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分享,感谢阅读,点个赞,加个关注!!!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有何区别?答:按照募集方式不同,中国资管产品主要可以被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类;该划分在2017年11月17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再次得到明确。
总体而言,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均是私募类的产品,即募集对象不可以超过200个投资者的上限(信托有特殊规定),单个投资者募集金额起点为100万元人民币;但是在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和信托这三类不同的资产管理机构的产品体系之中,这几类资产管理计划均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和定位。
券商资管的产品体系,除了已经取得公募牌照的券商资管可以发行公募基金之外,主要可以区分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又可以被区分为“大集合”和“小集合”两种,券商资管中所发行的“大集合”是公募类产品,募集对象可以超过200个投资者的上限,募集的金额起点也较私募类产品要低。
券商资管中的“小集合”、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均为私募类产品。其中“小集合”是一对多类型的私募类产品,即募集对象数量在1个以上、200个以下的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是一对一类型的私募类产品,是募集对象为单一客户的资产管理计划;券商资管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一对多类型的私募类产品,其与“小集合”的区别在于,“小集合”成立的目的在于进行主动管理类型的投资,投资标的可以涵盖股票、债券,及各类非标准化资产等,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则是为了对接ABS等特定业务而设立。
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均可以被称作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都为私募型产品,主要可以被区分为一对一的单一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对多的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和资产支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中一对一的单一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本等同于券商资管中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一对多的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等同于券商资管中的“小集合”,而资产支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就是券商资管中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均为私募类产品,可以划分为一对一的单一信托计划和一对多的集合信托计划。由于信托的主管监管机构为银监会,不同于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的主管监管机构证监会,因此单一信托计划和集合信托计划的特征并不能完全与券商资管中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小集合”,以及基金子公司中的单一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完全对应,其区别包括不限于:
其一,“小集合”与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要求募集客户数量不得超过200名,但是对于客户是自然人还是机构类客户(法人或非法人金融机构)并无特殊规定;但是一对多集合信托计划则要求认购金额为100-300万元的自然人不超过50名,认购金额为300万以上的客户(自然人与机构)无数量限制。
其二,证监系统的私募类产品(包括不限于券商资管的私募类产品、基金公司及子公司的私募类产品)发行需向基金业协会备案,而信托产品的发行需要在银监部门和中信登报备。
其三,近年来银监部门和证监部门均采取一定措施着手于关注产品收益权的转让,证监体系的产品收益权转让平台主要是交易所,而银监体系的收益权转让主要是在北金所和银登。
私募基金备案规定有哪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明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即“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需用的材料较繁杂,下面按照该平台的登记备案的信息填写顺序对所需材料做一个梳理。
信息填写分为9个大块,依次为机构基本信息、相关制度信息、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等。除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诚信信息两块只需填写相关信息,其他7块内容均需上传相关材料。
1.1机构基本信息
机构基本信息中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必须明确机构类型:按照中基协要求专业化经营的原则,投资人(或合伙人)能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三种之中选其一,不可多选。首先三种类型所需制定的制度文件等材料均有差异,其次申请的业务类型与经营范围不应冲突,不应包含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冲突的相关业务、兼营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兼营其他非金融相关业务。因此申请人机构必须明确机构类型,保持材料和登记信息的一致性,以提高审核通过率。
1.2相关制度信息
需要提交的内部制度信息文件较多,各机构应参照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性质的机构应使用不同的制度,例如私募基金证券类机构和股权类在制定制度时应有所区分;另外注意制度之间不应存在明显冲突的情况。中基协还会审查这些制度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是否相关团队人数过少,无法实现制定的风控制度等。
1.3实际控制人
这里需要注意中基协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指控股股东(或排除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1.4高管信息
因为系统内只能填写已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从业资格注册或个人信息登记的自然人,所以如果高管未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上进行从业资格注册或登记个人信息,应该先登录该系统进行注册或登记。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所有高管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至少两名高管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与合规风控负责人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需要注意,申请机构所有高管不能都是兼职,且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如存在过多兼职或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等情形的,应作相应调整或整改。高管人员如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兼职应合理,需具备胜任能力,确保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
1.5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申请机构应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要求,聘请律师对申请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从中基协备案登记的情况看,存在《法律意见书》缺乏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和判断依据、多份《法律意见书》内容雷同、简单发表结论性意见、未核实申请机构系统填报信息等问题。因此建议不要忽视律师的尽职调查及法律意见书的撰写,并由律师将登记备案信息和法律意见书内容进行核对,于信息及材料提交前做好审查核对工作,有助于申请机构尽快通过中基协的审核。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否则将夫去其法律效力。
1.6管理人登记备案审核结果及其他注意事项
综上所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所必备的文件多达29-31份,因此可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和专业指导,确保材料和信息的一致性、完备性。根据中基协规定,法律意见书提交后,申请机构将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资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除存在暂缓登记的情形外,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退回补正次数的限制:如果法律意见书被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机构申请将被锁定3个月。
2、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被注销。
私募面临的监管框架
从2013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到2017年,监管层对私募基金陆续发布了多项管理规定及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登记、私募产品的募集、信息披露、外包服务、合同指引等方方面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我们对当前私募基金面临的监管做了一个梳理,主要的框架如下,经过梳理,目前私募至少受12项以上的法律及规定监管:
3.1私募面临的各项管理规定相关内容汇总
我们在对私募面临的各项监管进行梳理的时候发现,对私募同一个方面的内容有多项规定做了细化及解释,我们将其中相关的几个方面做了一个汇总。虽然《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并不针对私募基金,但信托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的重要发行载体和通道,我们也将其有关规定列示在表中,可以看到,目前证监会监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银监会监管的信托公司在对有关内容的详细规定上稍有出入。目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尚未正式发布,在这项指导意见发布以后,资管行业或迎来统一的监管标准。
3.2其他合规要点
除去上文整理的内容汇总,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较多管理办法及指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登记、私募产品的募集、信息披露、外包服务、合同指引等方方面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我们整理了几个合规要点如下: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每季等固定时间内更新管理人及所管理基金的信息、每年度四月底之前,填报年度财务报告;遇重大事项,临时向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规定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
2、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每月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发生重大事项的,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1、明确两种募集主体:一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二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2、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3、设置不少于24小时冷静期,冷静期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1、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2、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3、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
《指引》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类产品提供统一、标准的合同文本参照。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分别对应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种形式。
基金业协会公告
除了相关的办法及指引,基金业协会针对私募基金行业的操作标准及细项发布了多个公告及通知。在此不再一一赘述,私募管理人和投资者应及时关注相关信息,把握监管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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