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用个人资金民间借贷银行员工用个人资金民间借贷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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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内外勾结介绍民间金融公司给自己的贷款客户转贷,是否违法?公司职员以公司名义向个人借款,其应承担还款责任吗?有何依据?银行员工内外勾结介绍民间金融公司给自己的贷款客户转贷,是否违法?感谢诚邀!我在银行工作多年,下面我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从银行制度角度来讲,银行内控方面是严令禁止员工内外勾结民间金融公司给自己的贷款客户转贷,一经发现,严重的都是开除处理,没有任何理由可言。

因为多数从事这种转贷的,都是利用了银行员工的身份,取得了客户信任。但是这种情况也容易出现债权债务纠纷,因为转介绍过程中,或多或多会有利益交换,尤其是银行员工会收受贿赂,犯下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严重的会面临刑事责任。

我们行每年都要组织员工观看《警示录》,大概就是银行工作人员转贷被抓的典型案例。多数上都会触犯法律,除非银行员工只是转介绍,从中没有任何获利,这种情况下,银行只会追加你的违规责任。

总之,银行工作人员,是不能勾结民间金融公司给自己的客户转贷的,不能充当资金掮客!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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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员以公司名义向个人借款,其应承担还款责任吗?有何依据?法海一粟认为,徐某以公司的名义借款,如果该借款归公司使用的,则可认定为公司借款;如果徐某虽以公司的名义借款,但是,该借款并未供公司使用,则不能认定是公司借款,而只能认定是徐某个人借款。1、徐某以公司名义借款并供公司使用的。在这种情况下,徐某应当是公司的代理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在本案中,则就好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徐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徐某以公司名义借款但未供公司使用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是徐某个人借款,除非公司承认是公司借款。因此,该借款只能由徐某个人偿还。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关于银行员工用个人资金民间借贷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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